“骑着北极熊的企鹅”“在火焰山吃火锅的太乙真人”……天马行空的想象,如今借助人工智能(下称“AI”),“一键”便可成真。从简单的滤镜风格替换,到将小说生成连贯的漫画、短视频,AI对复杂文本的理解、对情感的处理、对艺术流派的模仿,已让输出细节逼真、动作流畅的场景成为可能。
4月21日,Sand AI发布视频生成模型MAGI-1,迅速成为生成式AI领域的新焦点。但随着这些AI生成内容(AIGC)适用场景的多样性,加之技术背后的算法、数据获取与模型训练的复杂性,其对法律适用也提出了更多挑战。AI创作的权利边界在哪里?创作者是否对使用AI生成的内容享有著作权?生成式人工智能业态下的版权保护该何去何从?近日,记者围绕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37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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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创作门槛虽低,也需厘清权利边界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37867.html
在某社交平台输入“AIGC”,能找到3万余篇关联笔记,“AI图片生成”更是关联到了27万余篇笔记,话题讨论量过亿。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37867.html
然而,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社交平台上充斥的这些AI生成内容,或模仿特定画风,或拟制热门IP形象,或根据故事设计插图,质量参差不齐。记者同时看到,有一部分AI设计工作者在内容下特别标注“原创作品”“严禁转载”等字样。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37867.html
对此,长期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研究,关注新时代科技治理命题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分析:“AI不等于免责金牌。部分公众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认识不足,忽视了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马一德指出,比如使用AI生成梵高风格的图片,模仿艺术风格本身尚不构成侵权。但若AI生成内容与原作的构图、细节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侵权。例如,模仿宫崎骏某动画片段中的场景、人物与音乐,并重新合成短视频用于商业用途,极有可能侵犯著作权等。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37867.html
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沛对此持相同观点:“AI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用户需避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作为AI生成内容的基础。”她举例说,不少AI应用有“垫图”(即通过提取一张图像的风格、颜色、构图、主体形象等特征,就能生成类似的图像)功能,假如用户擅自用奥特曼的形象作为“垫图”喂给AI,让其生成类似奥特曼的形象,则可能侵害奥特曼原作者的权利,需承担侵权责任。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37867.html
认定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37867.html
独创性是关键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37867.html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为AI创作的著作权保护敲响了警钟。法院认定该案中图片作者受著作权法保护,AI生成的图片被他人私自使用构成侵权。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37867.html
那么,用户如何才能确保自己对AI生成内容享有著作权,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呢?“首先要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即是否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关键。”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朱阁向记者介绍,司法实践中,独创性的判断是界定这些内容是否独立完成,同时是否具有创作性。朱阁进一步解释道,判断创作性,就是判断是否构成与他人有差异的个性化表达,而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认定应当是个案认定,须在综合考量自然人的各项智力投入的基础上进行判断,重点在于创作意图和对表达的选择、安排。
吕沛也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创作,个案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达到独创性要件时,需要调查是否有人足够控制和选择生成过程。“以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由于生成过程中用户的指令过于简单,没有体现出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之类的表达要素作出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AI生成内容就没有被认定为作品。”吕沛说。
这是否意味着,用户在AI创作中仅输入简单的指令是不够的呢?“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意味着只有‘表达’才能获得保护,单纯的思想、概念、方法或指令设想本身并不构成作品。AI提示词的构造与使用也应受到这一基本原理的规范。”马一德进一步向记者举例说明,简单指令如“画一只猫”或“生成海边日落图像”,仅仅表达了一种思想或创意意图,指令结果主要由AI算法控制,难以构成“人”的独创性表达,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如果用户在提示词撰写中融入了具体的视觉、叙事或结构要素,那就意味着用户不仅提出了创意方向,还选择了具体表达形式,其提示词已进入个性化表达。如果作品生成后,用户还继续调整提示词(如修改风格、调节参数),或者对生成内容进行人工剪辑、合成、润色等后期处理,这类情况下生成的内容更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AI本身不享有著作权
用户的创作贡献不应被淹没
近期,记者在使用多个AI制图软件时发现,即使输入“画一个古装男子”的指令,软件也会通过链接的大语言模型自动润色提示词,如变为“中国风,古装男子身穿华丽的传统服饰,手握书卷,神情专注。背景是典雅的庭院,竹林掩映……”
有观点认为,利用生成式AI技术,以文字指令输出图片结果,不同于传统的“人+工具”的创作模式,用AI“画笔”生成的内容似乎也因模型算法的不同而具有不确定性。
对此,马一德认为,生成式AI技术降低了表达门槛,使得简单指令生成复杂内容成为可能,但作品认定的核心始终是“人类智力成果”与表达个性的体现。“随着‘黑箱’算法(即内部工作原理不透明或难以理解的算法系统)的介入程度增强,我们更应强调人类控制在创作过程中的清晰性和实质性。”如何确保人类创作者的贡献不被淹没?马一德建议,要强化创作者的证明责任,采取“创作登记+过程记录”,以便厘清因果链条与责任归属,避免给公众造成过重的负担。
技术的过度介入,是否会使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AI本身?对此,朱阁告诉记者,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明确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这表明,若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人也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AI本身不享有著作权。”
那么,著作权究竟归属于谁?是用户、AI开发者,还是其他主体?“司法实践中,法院目前倾向于认定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用户所有。”朱阁指出,“这也是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既然用户作为创作者投入了独创性劳动,那么,用户就是作者,享有著作权。”不过,朱阁也提醒公众注意,著作权作为私权,其归属可以由平台和用户通过合同约定。若AI平台的用户协议中写明“用户通过AI生成的内容,平台享有完整知识产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有可能通过合同取得著作权。“但平台在制定用户协议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协议无法作为法院认定权利归属的依据。”朱阁说。
AI创作浪潮中需避开法律“暗礁”
随着生成式AI技术“飞”入寻常百姓家,AI创作的法律风险正变为现实挑战。如何在享受便利的同时,避开潜在的法律风险?
对于用户而言,首要的便是保存创作过程的证据。“若用户要想主张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用户在使用AI系统时,一定要留存能证明生成过程的证据,比如,保存提示词内容、参数设置、调整修改记录等,最好能有时间戳。”朱阁表示,这些证据不仅是证明著作权的关键,也是应对潜在侵权指控的盾牌。
除了保存创作记录,正确标识AI生成内容也是避免风险的重要一环。朱阁告诉记者,在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就主动标注了配图由AI生成,法院在判决书中给予了肯定,认为这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标识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创作者自身权益的保护。”朱阁说。
据悉,今年9月1日即将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明确要求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这意味着正确标识AI生成内容也将成为一项法定义务。
AI在艺术创作领域的应用前景广阔,既带来了巨大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积极探索合理的AI应用方式和规范,让它更好服务于艺术创作和人类文化的发展?
“多方协同共治是关键。”朱阁呼吁,“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传递稳定的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应完善AI生成内容的作品登记机制,要求申请人披露是否利用AI生成;提供生成合成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及用户都应落实标识义务。”
马一德则认为,更应关注AI训练数据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目前,在生成式AI训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这一问题需要在未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中加以厘清。”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张雪莹 蒋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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