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游订到“幽灵房”,我的损失谁负责?法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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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明假期,你是否遇到过已经预订成功的酒店却像“幽灵”一样消失了……孙先生假期带全家出行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在某App上成功预订的酒店房间,临近出行却被告知“订单房型不存在”,...

清明假期,你是否遇到过已经预订成功的酒店却像“幽灵”一样消失了……孙先生假期带全家出行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在某App上成功预订的酒店房间,临近出行却被告知“订单房型不存在”,这样的“幽灵房”让孙先生不得不更换酒店重新预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幽灵房”消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27387.html

2023年9月22日,孙先生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App平台预订了某酒店“典雅家庭房”1间3晚,入住时间是2023年10月1日,总价3503.22元。同年9月28日,孙先生接到某科技公司的客服电话,表示因服务公司未及时更新酒店房型信息,导致孙先生订单里的房型在某酒店里不存在,要求孙先生取消订单,孙先生拒绝。10月4日,孙先生收到某科技公司短信通知其订单取消,已付房款全部退回孙先生账户。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27387.html

孙先生认为,某科技公司在App上显示错误的酒店房型信息并收取房费行为属于欺诈,侵犯其合法权益。某旅行社作为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也有责任,孙先生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三倍房价损失1万余元。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27387.html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多次以页面展示、超链接提示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涉案酒店的预订服务提供方,以显著方式履行了提示义务,并公示了商家的真实身份及营业执照信息,尽到了告知义务,孙先生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27387.html

某科技公司为某旅行社提供信息服务,双方成立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实际为孙先生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系某旅行社,某旅行社与孙先生成立酒店预订服务合同。从孙先生确认订单并支付款项之时再到其预订的入住时间期间,某旅行社通过某科技公司客服多次联系孙先生,主动告知了房型错误的情况,其主动告知的行为明显旨在妥善解决问题和及时止损,故法院认定某旅行社并无欺诈故意。但某旅行社将错误房型展示给消费者的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因孙先生预订酒店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27387.html

法院认为,因某旅行社的过失行为,导致孙先生在临近十一长假出行前不足三天的情况下才不得不考虑变更出行计划中的酒店预订内容,给孙先生造成了严重不便,一定程度上导致孙先生丧失了选择合理消费方案的机会,法院酌情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服务对价的一倍金额支持孙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某旅行社赔偿孙先生3503.2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27387.html

法官心语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27387.html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27387.html

望京人民法庭法官 秦彬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27387.html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幽灵房”的消费纠纷屡屡见诸网络投诉平台。所谓“幽灵房”即指消费者在网上平台预订的酒店房间或民宿等有的地址模糊不清,有的房型货不对板,甚至有的连订单都是假的。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927387.html

从安全隐患角度看,“幽灵房”大多是为了“以次充好”,有些房屋可能不具备合法手续,消防设施、卫生和安全保障条件等也可能达不到旅游住宿标准,旅客人身财产安全难以保障。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载明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幽灵房”订单的背后是商家对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也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经济损失。

酒店、民宿连着八方游客体验的“刚需”,是游客深入了解旅行目的地风土人情的“中转站”之一,也是释放文旅消费潜力的重要抓手。法治护航文旅消费,就绝不能让“幽灵房”扰乱市场秩序。在“互联网+”时代,游客打开手机App即可进入酒店预订界面在线查看酒店房型,网络预订平台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各环节的合法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服务提供方、平台展示方、数据对接方等主体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审核流程,为消费者提供更高效便捷、灵活贴心的服务,满足数字时代消费者拥抱“诗与远方”的美好期待。生产者、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底线,依法主动披露商品及服务的相关信息,既不应在商品信息差上故意“做文章”,也要切实尽到注意义务,不因过失行为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如生产者、经营者未真实、全面披露商品及服务相关信息的,则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依法有权主张赔偿;如生产者、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虚假宣传的,可能会构成欺诈,受到惩罚性赔偿的严重后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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