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是指中介方依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凭借自身所掌握的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对市场、行业、人力资源的了解,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并充当媒介,促成双方交易。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方完成自身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佣金。如果委托人不支付佣金,不仅有违鼓励诚信交易的社会风尚,还可能会增加潜在的交易风险,最终还要为违反诚信的行为“买单”。
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车墩人民法庭副庭长虞增鑫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原告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起诉的理由是其受托出售的房屋在成交后,原房东不愿支付剩余佣金。然而被告代理人辩称双方未就房屋居间服务的具体金额达成过一致。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885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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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标的房屋是被告父母多年前以赠与的形式过户给女儿的。在后续房屋出售过程中,虽然房屋产权登记于女儿名下,但实际卖房事宜全程由母亲操办。房屋挂牌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开始给标的房屋带客看房。不久,业主母亲与购房人、中介公司三方签订关于标的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就标的房屋买卖事项作出约定,合同抬头为女儿,母亲代女儿签字。签订《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时,母亲一并代签了一份《佣金确认书》。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885173.html
在签订上述文件时,母亲与中介公司约定当天女儿会出具给自己授权委托书。但之后,母亲发现网签条件与《佣金确认书》不一致,要求重新商议交易条款。同时,买家也提出必须由房屋产权人本人签订合同。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885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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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同意将之前签订的纸质版买卖合同作废,改为通过中介公司的系统在线重新签订《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明确标的房屋总价、首付款、中介佣金等交易相关条件,约定佣金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以双方与中介公司签署的《佣金确认书》为准。同时注明:之前签署的居间合同作废。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885173.html
最终,女儿通过中介公司的系统在线签订关于标的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但并未再签订《佣金确认书》。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885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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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直接委托手续的情况下,被告母亲的代签行为是否构成有效代理?虞增鑫对房产交易的各个环节及合同签订流程展开了细致审查。从常理而言,中介的主要职责在于寻找到合适的买家,并以卖家可接受的价格推动交易顺利完成。在此案中,中介已然成功促成交易,且不存在隐瞒或伪造重大信息等不当行为。事实上,自标的房屋过户给女儿起,包括委托中介带客看房、协商价格等一系列事务均由母亲主导,在一般人看来,母亲的行为足以让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885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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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增鑫查阅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后,没有发现被告母亲提及作废、解除或终止系争《佣金确认书》。而在被告本人所签的买卖合同中还特别约定“本居间签完后,之前的居间作废”,并不包括系争《佣金确认书》。虞增鑫认为,这一点正说明被告本人在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前认可由其母亲签订的纸质版买卖合同效力。因此,被告母亲代签的纸质版买卖合同有效,一并签订的系争《佣金确认书》亦应有效。
此外,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被告对母亲代表其签订纸质版买卖合同及佣金确认书,应当知情,而被告在同日在线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提出过异议或要求重新签订佣金确认书,说明被告已容忍、默认了母亲所签的系争《佣金确认书》,进一步印证母亲有权代理女儿。
虞增鑫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法院判决支持中介公司索要剩余佣金的诉求。
高院供稿部门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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