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原告仅能从被告处获得的赔偿款为20万元元,但原告乐某的经济损失除了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的赔偿款之外,已经大大超过了20万元,该调解协议已经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对于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二)该调解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原告的父亲与被告,而非原告本人,张某的父亲与戴某签订赔偿协议之时,张某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对于自己的利益作出最佳的判断,而其父亲代替其签订赔偿协议并未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相应的代理权限,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在没有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依法无效。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182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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