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1968年的兼并准则规定了以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来衡量什么样的兼并将得到批准。市场集中度是指某一市场中四家最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之和。而1982年兼并准则,提出了一套新的划分市场范围的方法和规则,将不同产品、不同企业划为不同的市场,并提出“5%规则”,即如果价格提高5%,在一年内顾客将转向哪些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就应当包括在这一市场之内;如果价格提高5%,在一年内,哪些生产者将开始生产这种产品,这些生产者也应当属于这一市场。
与此同时,1982年准则建立了衡量市场集中程度的新指数——赫芬德尔—赫希曼指数(简称HHI指数)。HHI指数等于市场中每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司法部据市场的HHI指数以及兼并方案预计会引起的HHI系数的上升值来决定该兼并“不可能”,“可能”或“很可能”得到批准。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101606.html
1984年准则在1982年准则的基础上,强调“5%规则”亦适用外国供应商,并且强调是否批准兼并。除考虑HHI指数外,还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新企业进入的难易、众多小企业的扩充能力以及兼并后的效率问题。对于那些能大大提高经济效率的兼并,应在批准时适当放宽标准。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101606.html 文章源自玩技e族-https://www.playezu.com/101606.html